在劳动纠纷中,公司以员工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之前的业绩提成,这一现象并不少见。从法律视角来看,这种做法通常是违法的。
从工资构成角度剖析,业绩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其中明确指出计件工资包含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这清晰表明,业绩提成并非公司给予员工的额外奖励,而是员工基于劳动付出应得的劳动报酬。例如,某销售岗位员工,其与公司约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这部分提成与基本工资一样,是对其劳动价值的货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以员工离职为由拒绝支付提成,本质上就是克扣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从合同约定层面分析,若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等,对业绩提成的计算方式、发放条件和时间有明确约定,那么公司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完成一定销售业绩后,在项目回款后的次月发放提成。即使员工在提成发放前离职,只要其满足了业绩条件且项目已经回款,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支付提成。因为这些约定在法律上具有合同效力,公司单方面违反约定,拒绝支付提成,属于违约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拒绝支付提成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提成的违约责任。
再从公平原则角度考量,员工在在职期间付出劳动,为公司创造业绩,理应获得相应回报。如果公司以员工离职为由拒绝支付提成,这对员工明显不公平。例如,某员工经过长时间努力,促成了一个重大项目,为公司带来可观利润,但在项目提成即将发放时选择离职,公司此时拒绝支付提成,意味着员工之前的劳动成果被公司无偿占有,员工的劳动价值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便是维护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公司这种不合理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诸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均秉持公平原则,判定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应得的业绩提成。
公司以员工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之前的业绩提成,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违背了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原则。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可尝试与公司友好协商,通过沟通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改正;若仍无法解决,还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权过程中,员工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业绩证明、提成计算依据、与公司沟通的记录等,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诉求。